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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及定 投 业务

  的公 告

  公 告 送 出 日 期 :20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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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场内简称“ 高铁基金”)

  基金主代码 160135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6 月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南 方 中 证 高 铁 产 业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6 月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6 月23 日

  定投起始日 2015 年 6 月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高铁 A 级 高铁 B 级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293 15029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定投业务

  否 否

  注: 1 、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和分级份额。 基础份额为 “ 南方高铁份额” (基

  金简称“高铁基金” ,基 金代码“160135 ” ) ,分为 场外和场内两部分 ;分级份额包括 高铁 A

  份额(基金简称 “高铁 A 级”,基金 代码 “150293 ”)和高铁B 份额(基金 简称 “高铁 B

  级”,基金代码 “150294 ”)。

  2 、投资人可 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 南方高铁份额。高铁 A 份 额和 高铁 B 份额

  不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赎回。

  2 日 常申 购、 赎 回 、 定投 业 务 的 办理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南方高铁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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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场内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50,00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

  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3.2 申 购 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M≥100 万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按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1 、基金管理 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 、申购以金 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南方

  国企改革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 ;

  4 、当日的申 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场内申购 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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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日 常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1 、本基金单 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

  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

  调整。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4.2 赎 回 费率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最高不高于 0.5%,随申请份 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 。具 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投资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1 、基金管理 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2 、赎回以份 额申请,遵 循“未知价 ”原则,即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南方

  国企改革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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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场内赎回 业务,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业 务

  规则执行 ;

  4 、场外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场外销售机 构赎回基金 份 额

  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场外认购、申购 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当日的赎 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 不成

  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定 投业 务

  1 、开通定投 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

  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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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讯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诺亚 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 管

  理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等 (排名不分先后) ,具 体 以各销售机构系统开通情况为准。

  2 、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 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 申 请办理本基金

  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 、申购金额

  投资人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

  关申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 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 )销售机 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

  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T

  日) 。

  (3 )投资人 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 、定投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 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 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扣款和交 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

  购份额将在 T +1 日进行确 认,投资人可自 T+2 日 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 、变更与解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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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 扣款日期、 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 请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6 基 金销 售机 构

  6.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6.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2 场 外代 销 机 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申 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

  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 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

  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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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 场 内 销售 机 构

  场内代销机构 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证券、 川

  财证券、 大通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莞证券、 东海证券、 东

  吴证券、 东兴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华福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国信证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信证券、 宏源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 证

  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

  海证券、 金元证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

  信证券、 瑞银证券、 厦门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证券、 西南证券、 湘财

  证券、 新时代、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招商 证

  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天证券、 中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中

  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 、中 银国际证券、中原证券 (排名不分先后,若

  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为准) 。

  7 基 金份 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自 2015 年6 月 23 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南方 高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高铁 A 份额与高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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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其 他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 、本公告仅 对 南方高铁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 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 、未开设销 售网点地区的投资 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

  资人, 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或拨 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

  客服热线(400 -889 -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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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由于各销售 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人应以各 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6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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