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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烟台公司业务员私刻公章收取保费 消息 近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发布对原华夏人寿烟台公司业务员姜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华夏人寿烟台公司业务员私刻公章收取保费
消息 近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发布对原华夏人寿烟台公司业务员姜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担任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业务员期间,于2015年初私自刻制"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后使用该伪造的印章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多份,通过该"保险合作协议"收取他人交付的"保费"资金数十万元投保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盛世医疗团体保险"。在案发前后被告人姜某某均按照"保险合作协议"约定归还了已经到期的"保险合作协议"约定的本金和利息。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招远市公安局投案。
招远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来源和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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