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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内容)

遗失声明 2023-09-07 76 抢沙发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有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

  

有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全民健身条例》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配套建设和维修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3年)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全民健身计划

(2016-2020)》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严格落实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要求,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5〕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内容)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室外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体群字〔2017〕61号)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器材接收方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器材接收方应及时向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说明:

  1.体育设施并非必须是体育健身器材,可以是室外或室内的各类健身设施,健身器材仅是其中一种,也可以是广场、步道等场地、设施。

  

  2.体育设施的维修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3.在之前未配备健身设施的住宅区、社区改造、增配体育健身设施应征得小区居民的同意,避免因配备健身设施而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引发新的矛盾。

  

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

全民健身工程有关规定

《山东省资助全民健身工程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包括:

  (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依托体育场馆、各类体校、学校、社区、体育运动协会等单位建设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三)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社区、乡村的公园、绿地、广场等;

  (四)全民健身示范乡镇;

  (五)全民健身示范锻炼点;

  (六)社区体育俱乐部试点;

  (七)街道、乡镇、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扶持项目:街道社区、农村乡村的场地设施建设;

  (八)国民体质监测、群众体育大型活动、体育健身科研、社会体育组织建设;

  (九)其它国家或省规定的体育项目。

  

  第六条 受资助单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

  (二)群众体育活动较为普及;

  (三)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

  (四)有基本的建设条件;

  (五)愿意提供足够的配套经费;

  (六)能保证工程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公益性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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