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改革完善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为着力点,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活力
1.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流动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应批准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离岗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科研院所应与离岗人员、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协议期满,离岗人员可返回原单位工作,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高校、科研院所可将不高于30%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任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财政按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兼职人员不纳入实名制管理。试点将企业任职或兼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和科研人员晋升工程类职称的重要条件。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促进科研人员顺畅流动。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研究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时间不予限制,可根据任务需要向外事部门申报出国天数。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
2.建立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加快建立需求导向的应用型学科专业。鼓励高校探索校校、校企、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培育模式,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鼓励企业参与科技人才培养,建成一批教育联合培养基地。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
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完善并落实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开展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教育。开展职业院校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改造试点,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管理制度。
3.建立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研究建立引进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绿色通道”,在出入境和居留、配偶随迁、子女就学、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完善“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的人才引进模式,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带领团队来鲁创新创业,并为团队成员出入境等提供便利条件,研究放宽并逐步取消国外科技创新人才来鲁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深入实施泰山学者工程,五年内引进培养500名高层次创新人才;大力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五年内引进培养1000名从事产业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和技能攻关的领军人才。对省政府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建立引资与引智同步推进机制,强化招商引资政策与引进人才政策的叠加共振,以招商项目为载体打包引进领军人才和团队。支持省外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来鲁设立法人分支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并与省内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受同等政策。
4.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鼓励高校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
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高校要建立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
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电商平台开办网店符合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5.扶持发展众创空间。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孵化机构,支持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搭建孵化器等创新平台。鼓励通过盘活闲置厂房、改造存量商业商务楼宇等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支持发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创建创业大学、创客学院。
二、以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导向,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6.推动科技成果“三权”下放。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主要加强事后监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转移转化收入要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并且要向科研人员倾斜。
7.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要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8.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科研院所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推动科研院所去行政化。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9.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逐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充分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
探索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
10.强化科研人员股权激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开展股权及分红激励,并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高校、科研院所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于奖励股权的数量超过本单位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激励方式,开展国有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股权和期权激励试点。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股份分红、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
11.强化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分类规定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省财政拨款科研项目,在满足科研物耗需求的前提下,间接费用按照不低于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低于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15%核定。
三、以建立市场化的技术创新机制为目的,着力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12.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标准;在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13.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对接国家“创新百强”工程,首批选择10家企业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核心作用,牵头成立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并支持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推进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围绕全省工业、农业、服务业转型升级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实施,开展协同攻关。支持企业建设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以试验验证为主要功能的创新平台,开展科技成果中试、验证和转化活动,打通从科学研究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
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把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人力资本效率等纳入考核指标,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14.建立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完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扶持发展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扶持培育一批中介机构品牌,鼓励报考专利代理人并在我省执业。
加快建设全省技术交易市场,积极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军民融合等新型创新服务业态,探索社会化运营模式。
优化各类创新平台布局,按功能定位整合建立一批区域创新中心,服务“两区一圈一带”创新驱动发展。
完善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平台建设,优化扩大“创新券”政策实施范围,推动实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
15.推动企业“走出去”合作创新。强化部门协调,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到境外建立、并购研发中心,整合境外技术和品牌。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
支持企业探索跨境合作新模式,建立涵盖金融、通关、物流、退税、外汇等环节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设立具备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和物流仓储功能的监管中心。
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外贷、投资保险、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企业跨国经营和境外创新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重大装备、先进技术、自主品牌和优势产能走出去。
四、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为抓手,着力深化知识产权创造、运营和保护
16.支持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并获得知识产权的给予资助。
推行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对通过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促进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协调推进,鼓励将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标准,借助标准将创新技术和产品推向市场。
加大专利奖支持力度,对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支持,其发明人可以优先或破格晋升职称。
17.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鼓励组建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收购专利技术并开展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探索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托管、流转、变现机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流程。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完善国家区域专利信息服务(济南)中心和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基地。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对正常运转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引导重点企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分析预警。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强化专利对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引领支撑,推动重点产业的专利协同运用,培育形成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模式。
1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法定要求的专利执法人员,改善执法装备等基础条件,加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仲裁运行机制,试点专利确权与侵权仲裁的无缝衔接。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体系,简化维权程序,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标准和监督机制,依法将各类主体知识产权侵权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试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诚信评级工作。支持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五、以优化财税政策为引导,着力强化金融支持创新作用
19.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公益研究的政府投入,完善稳定支持与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稳步扩大自然科学基金规模,重点支持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加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整合力度,支持瞄准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技术前沿自主布局科研项目。
逐步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政策为主,支持方式向后补助及间接投入为主转变,且占比逐年提高。
加大对技术创新中试环节的支持力度,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主要服务于成果转化中试环节的创新平台,转化效益突出且运行评价优秀的,按照其上一年度中试装置建设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省财政给予补助。
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的支持力度,探索开展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试点;完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政策,扩大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范围,提高保险补贴比例,强化对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约束。
20.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委托省外或与省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研发投入以不低于上年销售总额3%的比例计提,并逐步增长;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营利组织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部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1.挖掘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实现上市融资。创新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强化市场投融资和金融交易功能,打造专业化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新模式。
争取建立区域性债券(票据)市场,探索发行高收益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新型债务工具,为科技型企业搭建区域性债务直接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开展项目收益债试点,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通过项目收益债融资,支持企业探索发行固定收益产品和资产证券化。
22.创新金融机构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在山东先行先试,探索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支持青岛国家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通过信托、附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或渠道,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
支持发展民营银行,鼓励银行业机构探索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实行专门的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政策,开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投联动等新型信贷业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营化、特色化服务。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引导民间资本重点投放符合政策的创新领域。
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有序推动专利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保险资金与创新创业投资对接机制。
23.壮大创业投资规模。逐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
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立足全局、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的根本举措,是山东抢抓机遇、继续走在前列的关键所在。各级、各部门务必深刻认识创新驱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创新自信,解放思想、敢为人先、锐意改革,真正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激发齐鲁人民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让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人才充分活跃起来,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开放创新的协同发展。要树立鲜明的考核激励导向,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17市、省直机关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要加强对创新驱动的正确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回应社会关切;要引导社会舆论,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重奖成功的良好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加快实现“山东制造”向“山东创造”的战略性转变。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并对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予以协调、加以明确。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及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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