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军、黎娟、唐尧福、蒋妮、刘振宇、谢长林、罗鸣同志: 你们自2015年10月起至今,无正当理由未回单位上班。在此期间,本单位根据王军(4330011974****0837)...
王军、黎娟、唐尧福、蒋妮、刘振宇、谢长林、罗鸣同志:
你们自2015年10月起至今,无正当理由未回单位上班。在此期间,本单位根据王军(4330011974****0837)、
黎娟(4330011977****0827)、唐尧福(6101041978****3413)、
蒋妮(4330241982****2009)、刘振宇(4325011976****0548)、
谢长林(6201051978****103X)、罗鸣(4308021982****1214)档案中记载的家庭住址,于2015年10月29日寄出《限期返回单位通知书》,限你们于2015年11月7日前到单位报到,否则解除劳动合同,但你们始终未按期返回单位。
2016年9月7日,本单位再次寄出《限期返回单位通知书》,限你们于2016年9月15日前到单位报到,否则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仍未按期返回单位。现限你们于本通知登报之日起7日内(2016年9月27日前)返回单位。逾期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怀化机务段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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