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疑释惑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取消未认证的专票需要在认证期内(180)天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这是真的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过180天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能否红冲,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满足条件“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随时可以冲红,不管是否超180天是否认证;
如果仅仅由于“超过180天未认证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不允许冲红。
解疑释惑2
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勾选平台中查不到是什么原因?
解答:
个别企业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进行发票勾选时查不到相关发票,可能有以下原因:
(1)开票方离线开票未上传,请联系开票方确认开票软件中对应发票的上传状态;
(2)确认本企业是否做了税号变更,请登录勾选平台查看“档案信息维护”核实;
(3)发票可能为异常发票,请前往“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核实查询;
(4)请核实发票号码、代码、购方识别号等信息的准确性,确认发票是否开错。
解疑释惑3
我企业因所经营的产品特殊,经常发生销货退回的情况。应该是什么时候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
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起。红色发票申请需要在企业开具蓝字发票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进行,因为只有企业抄报税之后,税务系统才能完整收集到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证使用情况,系统才会自动进行校验,因此红色发票申请时间一定是专用发票开具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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