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遗失声明

一般登报遗失要多少钱(登报遗失有法律效力吗)

遗失声明 2023-08-08 68 抢沙发
一般登报遗失要多少钱(登报遗失有法律效力吗)摘要:   2017年7月24日-28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包周做客《行风在线》,受理听众问题。经过五个工作日的办理,结果如何?  满意率结果如下:  在线回声  1、问:自己住五楼,...

  2017年7月24日-28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包周做客《行风在线》,受理听众问题。经过五个工作日的办理,结果如何?

  满意率结果如下:

  

在线回声

  1、问:自己住五楼,同样的户型四楼的公摊比五楼大15个平方,如何解决?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根据我局青土资房发[2010]499号文件《关于公房出售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相关规定,权利人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测绘单位申请进行复查;原测绘单位已注销的,由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负责办理。测算复查结果由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初审确认后,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2、问:去年房产证丢了,去即墨房管局补办,房管局要登报挂失,交了300元。这正常吗?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依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满六十日。

  正常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一是刊登遗失声明公告时间;二是重新办证的时间五个工作日。

  3、问 :物业收费标准是什么?如何来约束?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这里指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

  (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总体而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约定,如业主对物业服务存有异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业主可以向小区所在地的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反映(市南区:88729207;市北区:81631023;李沧区:87639622;崂山区:88999780;黄岛区:86988589;城阳区:87968157;即墨市89063033;胶州市82289160;平度市87352761;莱西市88401390。),相关管理部门将及时予以调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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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问:2015年卖房了,现在没有房子,如果条件够的话,可不可以申请廉租房、公租房?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我市将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市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在申请我市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5、问:一年多不住在小区,物业公司说必须交物业费对不对?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3〕60号)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6、问:小区车位不租只售符合规定吗?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问:房子是50年的产权,还有35年就到期了,到期后怎么办?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国家关于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明确。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待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后,再与过渡性办法做好衔接。

  8、问:想办一家矿泉水厂,相关手续,怎么办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矿泉水发证权限在省国土资源厅。一是要符合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能跟自然保护区等有重叠;二是要符合各级水利部门的相关规划,前置办理取水许可;三是对资源储量进行评价和核实;四是依法在省级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出让;五是依法办理采矿登记。

  9、问:投资办采石场,需要什么手续?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21号)对采矿项目审批设定了准入条件,“除由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矿产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不再设立固体采矿权”。个人申请新办采矿权目前不能办理。如果当地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需要设立采石场的话,国土资源部门会依法对采矿权组织招拍挂,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加竞买。

  10、问:查询房产资料,有什么规定吗?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98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11、问:自己是廉租房的申请户,多年没有排上号。如何规定的?今年有什么安排?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市北区住房保障中心已在6月27日发布相关配租公告,依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号)规定,对登记家庭按轮候排序规则进行评分排序,按分值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本次配租计分排序时间为2017年8月8日。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将于8月11日通过《青岛日报》、青岛住房保障网、市北区政务网对外公布。

  12、问:近期市北区公布了一批公租房,租金分市场价和一,二,三,四个档次,请问这个档次是怎么区分的?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一)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13、问:外来务工人员啥时候可以申请公租房?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青岛市市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保障性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4.在本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现阶段面向外来务工人员配租的房源在城阳、黄岛、高新区等区域。待有具备配租条件的房源后,住房保障部门将在《青岛日报》和青岛住房保障网上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参加配租。

  14、问:自己住在廉租房6年了,楼层太高不方便可不可以调换?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根据现行政策,承租人承租保障性住房,原则不能调换,但若与有相同换房需求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协商,可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调换,具体事宜请咨询市南区住房保障中心。

  15、问:公租房5年到期之后可不可以买卖?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的意见》(青政发〔2012〕43号)规定,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购买价格届时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由于主城区范围内土地资源稀缺,可供配租的公租房房源紧张,为最大程度发挥已建成房源的循环保障效应,目前,市政府尚无出售计划。

  16、问: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如果再买卖,有什么限制或者政策?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答复:

  根据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用于拆迁安置的限价商品住房,其上市交易不受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时免收土地收益金。

收听及参与节目

  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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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六《聚焦在线》

  收听:

  广播收听频率:FM107.6 青岛新闻广播

  蜻蜓FM——青岛新闻广播《行风在线》

  收看:

  爱青岛App、蓝睛App同步视频直播

  互动:

  热线电话:0532-85701717

  微信公众号:my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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